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

見證的檢討

基督徒常常的提到“作見證”,通常不外乎兩類----經歷主的見證和好行為的見證。前者是神介入人生活的事情,是祂的彰顯;而後者則是人有美好的品格,是人的生活表現。不過我們信徒之“作”見證,通常是“講”見證,在講的時候,又以前者為主。

就第一類在經歷上的見證而言,我們信的人大多不會懷疑人生中有神跡奇事,並且我們自己也都渴望多見多聽上帝權能和榮耀彰顯的見證,也認為這樣的見證能夠取信於人,領人歸主。但事實上並不是聽這類見證的人都會相信,即使信有其事,也不一定信有其主;而未信者有這樣的回應,其實是十分普遍的,而我們都不會不知道。基督徒也應該知道,“靈驗”並非基督教獨有,更非我們信仰的核心。一個有求必應的宗教,也許是一般人心所盼所想,但那一定不會是基督教信仰;我們要見證的,並非一個能叫人「吃餅得飽」的宗教(約6:26)。有人要看神跡,有人求智慧,但都不會是們見證的重點(林前:22)。

還有需要留意的:是否單憑一面之詞,人就會信主?答案當然是否定的,但也總會有些這樣的人。不過假如信徒除了“講”,還能“作”的話,那我們的見證就會更有果效了。我們所需要的,乃是突破口傳的慣性。

主耶穌頒布大使命時如此說:「作我的見證」(徒1:8),而綜合福音書大使命的版本,信徒就知道大使命就是傳道----往普天下去傳音,並造就萬民作門徒。所以一般教會重口傳福音,也重口講真道;我們都以口來作見證。但口講的憑據呢?如果聖經所記的都是確實的,乃是我們口傳的根據,要叫人相信,那我們要先問自己----我信嗎?除了永生,我們所信的,還有什麼是經已掌握又有把握的?我們中間甚至有人連永生乃是人生的新開始都不大了了!從未信者的詰問,到主再來時的考問,但願你我都能“過關”。

教會作為見證的群體,要見證的不是神跡,神跡的作用乃是證明所傳的道(徒14:3; 來2:4);我們是要見證的,乃是聖經真道(關於“見證傳主道”,讀者可參閱筆者去年9月1的分享文章);就是上主之道,和生命之道。如果我們所傳所講的,只是咀邊的道理,那麼有神跡奇事可看的、靈驗的就比我們強了!

信徒比較熟悉的見證經文,是「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,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,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。」(太5:16)行為是人生活的表現,行為怎樣才算好,可謂人言人殊,但基督徒有聖經標準。按經文看,信徒要行在光中,活出光明,而神就是光(約壹1:5),所以好不好乃是以神的要求看,就是祂所啟示的道,而不是從人間的角度看。當然,人道也並非與神的道背道而馳,而有良善的生命素質,本就是從神而來的。有些生命的素質是內在的,有些是外顯的;而神所吩咐、能叫人歸榮耀與神的人好行為,莫過於先知彌迦所宣告的:「世人哪,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只要你行公義,好憐憫,存謙卑的心,與你的神同行。」

在世道是非不分、善惡界限模糊的現今社會,基督徒需要按聖經的教導生活。我們的眼目只有向天上看,不往地上就世俗看,不按自己就需要看,才能真正的秉持公義,實踐憐憫,在世上有美的見證。俗世、惡人會不喜歡我們,但社會上總有些良善的、有理想的、有需要的人……需要我們,欣賞我們,要歸榮耀給我們的神。 (2014.12.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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