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

哥林多後書 8:21

「我們留心行光明的事,不但在主面前,就在人面前,也是這樣。」

你也許見過這種情況~信徒「行光明的事」只在主裏!是以為讓教牧看到自己行了善,就是完成了信徒的責任嗎?抑或這樣可讓教會以為自己的生活見證沒有問題,就可以躲過教牧關心自己的私生活。其實這樣丁點的宗教行為並不是信仰,不過是成功地自欺罷了!我們信仰所導向的,是光明的人生。生命的更新變化無疑會是個漫長的過程,信徒得在意自己需要、並且正向着標竿直跑(腓3:14),而天上人間都在觀看(林前4:9),並沒有單一的觀眾。不妨自己想想,好友間言談是否沒有界線?在家中是否沒有克制舊我?在工作間是否只像蛇?……不少基督徒在某些場合之中,會把的身分、樣式都擱置一旁。但「基督徒」的意義,就正是把光明的一面顯示於所處身的地方和旁邊的人(徒11:26)!求主幫助我們!(2016.8.28)

大奸大惡的人或許是少數,但一般人生命中亦少不免有隱藏的晦暗,基督徒也不會例外;如爭競嫉妒、自卑傲慢、怠懶貪婪等等。人的劣根性會在有意無意之間流露出來,不自知的或自覺而為自己開釋的,都同樣影響着人際關係和作息的場所。須知道生活是生命間的互動,是好是歹都像播種,跟着有成正比的收穫。基督徒常說的“生命影響生命”這句話是中性的,並非有行善、有發光發熱,就必然有美好的影響;品性若未曾完全清潔妥善,就總有機會讓你成為壞榜樣。「連撒但也裝作光明的天使」(林後11:14),牠掩藏的能力一定比我們自詡為光明的兒女本事,更何況我們信主的人“好心做壞事”的本領比什麼人都高強!所以若不「留心行光明的事」,就會有不小心行光明的事的結果,為人所恥笑!(2016.8.21)

論到光明的標準,是耶穌的高抑或是世人的高?答案顯而易見!如果基督徒以為自己掌握了至高至大的真理,一定高過世人的,那麼他就應該如實地人前顯出這樣的光明,並且要叫世人能夠同樣看出光明(弗5:8;腓2:15-16)。當然,世人不容易認同真光,因為「黑暗卻不接受光」(約1:5);自以為是光明的當今世代又怎會輕易接受你?所以在人前才是我們面對挑戰、操練的地方,真正考驗我們所信所行是否光明。故此使徒保羅說「不但在主面前,就在人面前也是這樣」。因為在主裏行事為人光明對信徒來說幾乎是必然的,但真實生活是另一回事。我們並且知道主會寬容,有恩典有憐憫又不輕易發怒,因而可以自由自在地操練,自訂自我的挑戰,難度隨心所欲!而在人前光明就有如主「差你們…進入狼群」! (2016.8.14)

「行光明的事」在人前人後理應是一致的,若在人前光明而背地黑暗,就是欺騙;能欺人也不能自欺,即或騙過了自己,也不可能騙過神!人一切所行的,在主面前都是赤露敞開的(來4:13)。反過來說,人可以在主面前光明而在人前黑暗嗎?看似不合邏輯,但事實上有許多信徒過着這樣的生活!有人以言行對得起主為準則,就不介意別人怎樣看、不理會對他人有什麼影響;更甚者是以自己的觀點來定怎樣是對得起主!這不過是自以為是!使徒保羅說「就在人面前,也是這樣」,乃是要把自我提升到以為在主面前的、離地不知去向的信徒拉回實在的人間。例如有信徒聲稱對所行得住自己的良心,就以為必然對得起主,就不管異議;又有舊約猶太人的身影現在今日,將別人判為黑暗……信徒該自省:我是實實在在的光明嗎?(2016.8.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