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這樣的觀點,大家可以找出許多該問的問題:
- 是否任何群體沒有就任何不同類不同主題的社會議題發過聲,就沒有資格於其他所有議題表達立場?
- “教會”是否在任何社會議題/時事上都必須出聲/表態?而社會各方面都一直期望教會表態?
- 言論自由,是否包括不發佈言論之自由、與選擇合適自己之議題發言的自由?“教會”有否言論之自由?
- 如果就某件事件有“教會”表達過之立場不被某一方接納,那又是否算出過聲、參與過?
- 是否有“教會”就過去任何議題發言,基督徒維護一夫一妻社會倫理之立場就不受敵視?
- 假設“教會”表示接受同性婚姻,是否任何時候都可以發言,而之前不需要就其他議題表達過?
- 個別教牧/信徒過去就社會時事/議題/涉及公義事件的發言,是否都不算屬“教會”意見?
- 教會教導每個個別信徒都應按恩賜/職份/能力/領受,作見證/作鹽作光…,而信徒在社會上實踐行公表義好憐憫,是不算作“教會”的作為?
- 有什麼理由一定要以“教會”的“招牌”出頭,去關注社會各樣/全部事務?又有否“教會”有資格/被認可去做代表發言?
- 關注任何社會議題的方式,是否只計算公開發言/表達立場?
- “教會”作為宗教信仰組織,是否應按聖經教導有自己的工作次序,而不是按任何人的期望存在。
- 用批評教會者同一的標準,是否所有同志組織、支持同志組織等,都有就所有社會議題/公義事件表態?所有大小政黨/單位、地方團體、社會工作機構、大中小學、家長組織……等,是否都要就所有社會議題發言/表態,才可以按自己關注的事務/項目表達意見?
該撒的歸該撤,神的歸神!
如果“教會”有必須關注的社會事務/議題,那維護傳統家庭之倫理/道德,正是教會(信仰)理當關注、表達的。
當有人要改變社會秩序,而其中包括改變你的信仰(聖經),你是否應該表達立場?
“恐同”並非教會之態度,而是標籤。教會一直按照聖經表達關於性方面的“信仰”,而本地社會性倫理演化情況亦正係按同運路線推動。性倫理“先進”地區甚至已有亂倫合法的題案!同志們亦難以控制極端與別有用心者站於自己一方;或者他們根本不介意!
人可以任意而行,但教會不可以這樣的自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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